河南省酒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河南省酒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顧問制。凡從事白酒、啤酒、進口酒、葡萄酒、果露酒、黃酒及酒精行業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院所、教育、媒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承認本章程,通過申請并經協會理事會研究通過,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和行政許可的酒類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協會理事會研究通過,正式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人代表為參加協會的正式代表。
(二)個人會員:凡從事我省酒類行業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院所、教育、媒體行業,對本行業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熱愛酒類行業的知名人士,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協會理事會研究通過,正式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我省酒類行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國際友好人士和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長期從事本行業或本協會工作,經協會秘書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可聘為榮譽會員。
(四)顧問:凡對我省酒類行業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成績卓著,深孚眾望的離退休領導、專家,經協會秘書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可聘請為本協會顧問或高級顧問。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獲得國家有關行政許可;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
(五)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和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響。
第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本協會會員管理部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派人實地考察申請企業,上報秘書處;
(三)秘書處提出意見,經理事會討論;
(四)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牌匾;
(五)對申請入會的新會員,定期在協會舉行宣誓儀式。
第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優先優惠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有向本協會取得從事科學技術和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有義務提供政府部門宏觀決策和協會為行業發展所需的各種資料;
(六)有義務配合協會按國家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開展的數據統計工作;
(七)為協會撰寫各種報刊稿件和學術論文等;
(八)外事活動中保守機密、維護本協會的利益;
(九)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只承擔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義務;
(十)及時向本協會報告企業撤并、單位更名、法人代表的變化等情況;
(十一) 會員單位需推薦一名工作人員與協會開展對接的義務。
第六條 協會會員享受的相關服務
(一)優先取得協會行業指導、信息提供、項目論證、申領生產流通許可證、產業政策等咨詢服務,優先取得協會開具相關證明、反映會員訴求等服務;
(二)協會可根據會員需求,提供協會團體標準制定,舉辦開展新聞發布會、專家鑒定會、封藏大典、營銷策劃、品牌培育、市場開拓、廠商對接、產品收藏、新品開發、技術開發、風格研發、科研攻關、成果鑒定、文化旅游、人才推介、金融咨詢、駐廠服務、境外推廣等定制化服務;
(三)優先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消費者協會、質量檢驗、新聞媒體等機構,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優先為會員提供法律維權服務,如:維護知識產權、仲裁、打假、不正當競爭等,開展行業自律,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糾紛、爭議等問題;
(四)協會領導優先支持參加會員舉辦的專家品鑒會、新聞發布會、新品推介會、開業慶典、經銷商大會、封壇紀念、免費形象代言、合作交流、進口酒推廣會等活動;
(五)優先取得協會出版物《河南酒業》及和有關單位合辦的書刊、報紙、新媒體的服務,并在協會網站、會刊、微信公眾號上刊登會員企業重大活動信息,優先在社會媒體、行業媒體、新媒體上報道會員活動信息;
(六)優先參加協會組織開展各種評選、行業評先、認定(如:國家級省級酒類誠信經營放心企業(店)、河南十大名酒、河南文化名酒、河南酒業“豫酒名片”、“豫酒(地方)名片”等)的服務;
(七)優先優惠參加協會組織參與的重大活動(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鄭州國際糖酒食品交易會等全國重要行業展會)及會議(中國千商大會等)、國際研學考察、國際文化交流、國際合作、國際推廣等;
(八)優先推薦會員申報中國馳名商標、中國歷史文化名酒、中國酒業協會科技進步獎、全國工人先鋒號、中華老字號、河南中華老字號、河南五一勞動獎章、河南省技術能手、河南省工人先鋒號、中原大工匠、質量獎等榮譽稱號;
(九)為會員、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提供會員產品價值評定、原酒窖池價值評估、真假酒鑒定、老酒鑒定等服務;
(十)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國家職業資格釀酒師、品酒師、侍酒師、釀造工等職業資格的培訓鑒定及協會舉辦的其他專業培訓,參加全省酒業職業技能競賽;
(十一)會員其他的特殊要求,如企業上市、重大投融資法律評估、財稅咨詢、企業發債、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等專項咨詢服務。
第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及頒發的牌匾。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在協會網站、報紙、會刊上進行公示。
第八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的,予以內部通告、社會通告、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規定的行為;
(二)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三)有重大食品安全、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
(四)有國家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的行為;
(五)有嚴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六)個人會員有刑事處罰的行為;
(七)有逾期不繳納會費的行為;
(八)有被國家有關部門列入“征信名單”有失信的行為。